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添加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