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施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望修订升级。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发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网购允许“后悔权”、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等新增草案引发了连连叫好。不过,有业内人士和消费者认为,对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假一赔三”的规定虽有进步,但跟高企的维权成本相比,这些补偿还不够。但若“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会不会太狠了点?
消费欺诈赔偿500元起
对于消费领域的纠纷,消费者遭遇服务或商品欺诈是比较集中的问题,但是不少消费者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不愿意维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家的欺诈行为。不过草案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草案加大惩罚力度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
“草案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如是表态。据透露,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各方面呼吁对此要加大惩罚力度。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赔偿上不封顶”未被采纳
虽然对于《消法》修订案草案提出的修订,不少网友给予了积极评价,但也有网友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建议。新浪网友华东东北虎就表示,原来《消法》的“假一赔一”改成“假一赔三”、“最低500元”还是太少了,对于商家、经营者来说这个成本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应当改成“假一赔万”、“最低1万元”!
邱宝昌也坦言,虽然新草案的规定较现行《消法》有了进步,不过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有些遗憾。据悉,自从2009年《消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学界和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条款入法呼吁颇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重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消费维权成本太大,得到的补偿却太小。我们看到,很多消费者维权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没什么效果。”
有业内人士曾分析,一起消费诉讼的成本,包括立案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测费等一系列费用,此外还要加上时间成本。这些成本不是一袋牛奶或者一顿饭的两倍或者三倍能够补偿得了的。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的确存在。比如消费者买了一件东西,价钱不是很高,但是我要去取证,要交通费,可能还要去第三方权威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投入的。若结果投入的成本和得到的赔偿不相符,入不敷出了,这就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如果消费者衡量之后觉得得到的赔偿比他投入的要少的话,消费者可能就会放弃维权。”
对此,罗荣重认为,惩罚性赔偿除了要补偿消费者,还要惩罚经营者。因此力度太小的话不会对企业起到警示性作用。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正如有专家所言“最苛刻的消费者才会促生出最优秀的企业家,才能产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这种消费者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对应情势,给双方都带来了一种习惯性的心理暗示。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显然无助于改善目前的格局。
广东商学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粤商研究中心主任王先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一直以来中国的消费者都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实际上是对市场的不尊重。因为市场经济是从需求出发,而需求就是消费者需求。这种对消费者不尊重就是对市场经济的不敬畏,于是不诚信、欺诈等系列的问题就出来了。”
他还表示,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对市场有一种敬畏感,而这种敬畏必须建立在企业犯了错误就要严惩的基础上。这个惩罚性赔偿不应该人为设立一个封顶倍数,而应该让市场自己的谈判机制去解决。
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
对于消费欺诈赔偿额度基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解释称:“计算基数不是消费者购买价款的费用,而是消费者遭受损害的费用。他举例,譬如医疗费花了一万块钱,那么将来的赔偿额度就是两万。”
不仅如此,对于消费者在维权中的弱势地位,《消法》修订案草案中有进一步的考虑——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当前存在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事件,也得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很难。而此次增加引入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也要捍卫公共利益,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让消协有了一定话语权。今后,消费者再遇到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把一些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组织,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消费者个体在维权方面存在着缺乏专业知识或者精力财力不够等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维权的积极性。“若该草案最终能够通过,就等于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消保领域里的诉讼性。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消费者个体提起诉讼,可以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也给消费者节省一些成本,增加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