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在京客隆劲松店买了2袋百合和3瓶牛肉酸豇豆,结账时发现食品均过期。虽然“连超市门儿都没出”,但店方先表示“只能退货不能赔偿”,之后索性不认账,称“没卖这批货”。
秦先生起诉京客隆至法院。法庭上京客隆称,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广为销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就是在京客隆劲松店买的,且从原告的行为可以“推理”出他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应被法律保护。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京客隆的销售事实成立,一审判决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退还购物款的同时,给付十倍赔偿。
结账时 发现两种食品过期
秦先生是一名社区工作者。2013年3月16日,他到京客隆超市劲松店买了2袋百合、3瓶牛肉酸豇豆以及其他食品。
“结账时突然发现,3瓶牛肉酸豇豆和百合都过期了。”秦先生说,牛肉酸豇豆的保质期印在盖子上,不是很明显,结账时候他才看清生产日期是2012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一天。
2袋百合,生产日期分别标注为2013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14日,而保质期均为2个月,早已过期。
找超市交涉 对方称“没这批货”
秦先生说,他当时就拿着食品到超市服务台交涉。但工作人员表示,只能退货,不能赔偿。
秦先生不接受。他说,后来店长让人去查进货单,他一直等。之后的一个多小时,超市工作人员连把椅子都没给他,他一直站在服务台外面,超市员工却在服务台里坐着聊天。
后来,王店长否认过期食品是店里出售的。秦先生回忆超市工作人员当时的答复:“我们让主管去查了进货单,超市就没有这批货物,您拿着过期的食品找我们赔偿,我们肯定不能认。”
“我跟他们说,我交完钱发现有问题,就直接来到服务台,我进超市的时候没有背包,买完东西以后连超市门儿都没出,怎么可能会是我拿着外面买来的过期食品来讹他们?”秦先生气愤地说。
他说,他要求超市查监控录像,但超市工作人员称只有公安民警才有这个权力,因此不配合。
“最后,一名工作人员说,要赔偿你尽管去告吧!”秦先生说。
起诉索赔
提出十倍赔偿 索要误工、交通费
秦先生气愤地离开超市,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几天后,12315工作人员让秦先生拿着证据去朝阳工商局。但由于超市方面拒不承认出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工商局组织的调解以失败告终。
2013年3月27日,秦先生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朝阳法院。
2袋散装百合和3瓶“邓仕”牛肉酸豇豆,总售价76.14元。秦先生请求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京客隆退款,支付相当于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61.4元,支付因纠纷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说法
原告无损失 故不能赔偿
法庭上,京客隆的代理人答辩称,门店经过核实确认,秦先生购物当日,没有涉批次食品出售。
秦先生的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3月16日他在京客隆劲松店买过此类食品和此品牌食品,但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广为销售,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的就是涉案食品。
同时该代理人认为,秦先生购物后即要求退货,未造成实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赔偿,是以损失为前提的。
该代理人还认为,事发后超市一方已经积极地提出以退货来解决此事,但遭到秦先生拒绝。所以他主张的误工、交通费损失,应自行承担,且这些费用也没有证据证明。
店方“推理” 认为原告不是普通消费者
代理人还称,即使京客隆存在工作失误,也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秦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因为“京客隆公司货架上货源充足,秦先生却专挑过期食品买,购物不是以消费为目的”。
法律只保护“正当的消费者”。秦先生已经超出消法保护的范围,不能因为商家的过错,造成对方的利益最大化。
但超市代理人也承认,指责秦先生“知假买假”,是因为秦先生买了东西之后就直接到服务台投诉,超市由此“推理”出这个结论。
法庭质证
开庭期间,秦先生拿出了购物发票、购物小票、食品实物及照片,证明其在京客隆劲松店买过涉案食品。
秦先生认为,京客隆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不该由消费者负责查验。京客隆存在食品生产日期管理漏洞,却推卸责任,指责消费者,毫无根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十倍索赔符合法律规定,且自己为了70多元的食品4次去法院,已经造成了误工等损失,应该得到相关赔偿。
对秦先生出示的过期食品实物及照片,京客隆的代理人都不认可。
超市代理人拿出该公司的配送记录、销售记录及购销合同、进销存和出库记录等,证明涉案的百合及牛肉酸豇豆并非该超市所售。
为了查清秦先生是否购买过涉案食品,法官要求超市一方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超市的代理人解释说,监控录像只有一个月的保存期,一个月后自动消除,因此如今已经无法提供。
法院判决 京客隆一审败诉 被判赔偿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秦先生购买的百合及酸豇豆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京客隆违反该法定义务,秦先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京客隆应当全额退还秦先生支付的76.14元。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京客隆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该公司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不知道,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秦先生给付十倍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京客隆公司支付秦先生十倍赔偿金761.4元,退还货款76.14元,支付交通费、误工费100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京客隆不服,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析案 超市不认可也不举证 需承担后果
本案承办人、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国荣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所购买的食品是否确实出自京客隆超市。
孙法官认为,从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证明力效果来看,原告出示的实物、小票和发票,是普通消费者可以提供的全部证据。作为消费者,他只能提供这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作为超市一方,如果不认可涉案食品是从超市购买的,要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被告在上述问题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并且,被告提交的进销货记录,只能证明超市曾经购进相关食品,没有生产日期记录,无法证明涉案食品不是由被告售出的。
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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